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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2016-11-10    (阅读)

各院系:

   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已经下达我院,为做好我院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和评审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年,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年)。各等次人数分布由各院系各年级自定,但总人数要按照下达计划执行(一等和三等人数一致,可以保持总人数和总金额一致,一等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分别应该不低于总资助人数的10%,原则上10%-30%之间)。  

   二、评定办法  

   具体评定办法与细则,参照《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三、评审程序  

   1、各辅导员按照评定规则,于1118日前将初评学生材料报送院系办公室。辅导员在审核学生评定资格时,必须由所带学生人数10%以上的学生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审核学生申报资格。  

   2、各院系根据评审规则,于1125日前,对各辅导员初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工部。  

   3、学工部采用座谈及民主测评等方式,对各院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并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特别提醒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和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如有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请辅导员附文字材料说明情况,并经院系同意,加盖院系公章。  

   2、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该生在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4、各院系在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时,必须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印制在申请表背面一同下发,并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  

   5、申请人必须将银行卡号登记在申请表上,并以院系为单位填写《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领卡)登记表》  

   6、申请表格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手写,不得打印。  

   7、电子表格中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必须采用“文本”格式输入,且学生账号必须为学生本人农业银行卡。  

   8、院系汇总各类信息后由学生本人核对姓名及银行卡号是否有误,以免造成学籍网查询不到学生信息及资金无法正常发放。  

   各院系请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学工部(处)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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