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刻制、领取、保管、使用和管理,使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办法。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印章管理职责,规范用印流程,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印章,凡是不符合本办法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 学院党委印章
学院党委印章是指“中共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印章。主要适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院党委名义向校内、外制发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等;
(二)以学院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等;
(三)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备案材料、函调证明材料、毕业生申报国家公务员审批材料等;
(四)其它需要使用学院党委印章的。
(五)学院各级党组织印章属于党委下设党组织印章,仅用于学院党组织内部使用,由各级党组织书记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院行政印章
学院行政印章是指“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印章。主要适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院行政名义向校内、外制发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奖状等;
(三)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四)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申报、证明、出国材料等;
(五)其它需要使用学院行政印章的。
第五条 学院钢印
学院钢印是指“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荣誉证书、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第六条 院长签名章
院长签名章是经院长授权可代替院长签名的印章,具有法人效力,主要适用范围包括:
(一)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等;
(二)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报表、合同、协议、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统计报表、审批表等;
(三)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或发布的各种公文等;
(四)其它需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
法定代表人名章是以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篆刻的印章。主要适用于银行预留印鉴、办理银行业务等。
第八条 学院合同专用章
学院合同专用章是指“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主要适用于我院对外签订合同等。
第九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院系印章
学院所属各部门、院系的印章,不具有法人意思表示能力,严禁使用各部门、院系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出具超越部门或院系管理职权的证明及其它契约类文书。主要适用范围限于:
(一)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
(二)向学院提交的请示、报告;
(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四)与院内各单位联系工作。
第十条 业务专用章
经学院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不得超越专门业务用途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申领及启用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章由武汉体育学院刻制下发。
第十二条 学院行政印章、钢印、院长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学院合同专用章及各部门、院系印章、业务专用章等,均依照学院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文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财务专用章的刻制,应向武汉体育学院财务处报备。
第十三条 业务专用章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报党政办公室审批后刻制,并下发印章启用文件,办理领用手续。 学院各非常设机构、各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小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应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印章刻制申请,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党政办公室刻制印章后,应登记刻制时间、启用时间、申领部门、管理人员并预留印模永久留存。
第十四条 如印章磨损、变形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由相应部门、院系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新印章启用时,不发启用通知。
第十五条 除党政办公室以外其它部门、院系不得私下刻制带有“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字样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院钢印、院长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学院合同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学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专人负责管理;各部门、院系印章、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所有用于办理学院各项事务的印章均需要在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有多枚印章的要集中管理,印章存放点必须安全保险;印章管理人员下班时,均应将印章置于保险柜内,专门加锁;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管理印章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管理印章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并报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变更手续;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字迹清晰、端正。
第十八条 因组织机构撤销、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其印章应随之停止使用并及时移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对移交的印章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交由档案室封存。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留用旧印章。
第十九条 印章销毁,须经院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公室报送到公安局******中心进行销毁登记。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条 印章使用的原则
(一)从严把关。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均应严格把关,保障每次用印的必要性与正确性的统一。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确保用印内容与批准人权限相符,核实、清点用印数量。
(二)使用与审批分离。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用印均需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领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自用印。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印章必须办理用印登记手续,印章管理人员要准备用印登记本,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部门、文件名称、份数、印别、批准人、经办人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任一情况,不予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院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未填写具体信息的文件、材料;
(五)有违背本规定或仍需要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第二十三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应按照公文办理流程,经分管院领导签发同意后用印。
(二)下列情况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学院钢印、院长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由相关单位填写《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用印审批表》(见附件1),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向党政办公室提供相应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核对用印内容及数量,方可登记用印:
1.具有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籍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
2.入党志愿书、函调材料、党委审批备案材料等;
3.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办理的各种证件或证件补办等;
4.办理在职证明、在校证明、党员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等;
(三)下列情况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学院钢印、院长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由相关单位填写《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用印审批表》(见附件1),主要负责人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将相关材料报分管或主要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登记用印:
1.以学院名义向校外发布信息、报送材料等;
2.以学院名义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教改、专利申请等;
3.以学院名义对外发出请柬、贺函等;
4.以学院名义办理银行、税务、公积金等相关业务。
(四)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奖状等使用印章,须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正式发文后,由党政办公室核对用印内容及数量,方可用印。
(五)凡以学院名义签署各类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书使用印章,涉及经济类合同必须按照《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审计处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完成《合同审批单》,方可使用合同专用章、学校印章;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需经法律顾问审核,由院长或经院长授权同意委托相关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后,方可使用合同专用章、学校印章。
(六)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院长本人认可后用印。
(七)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委托书、任务书等,须经法人认可后用印。
(八)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联系实习等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单位《介绍信申请表》(见附件2),完成审批流程后,交由党政办公室开具对外介绍信。
(九)学院师生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院印章,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学生由所在院系办公室或学工部门辅导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登记用印。
(十)因各种原因到档案馆查阅出具的已毕业学生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由相关单位加盖部门印章。
(十一)学院财务专用章的使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 印章的安全与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院系的所有印章均不得用作经济担保或其它任何有责任的担保,否则,造成经济等一切损失由用印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将公章借出使用的,借印单位需填写《印章借出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借印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在印章管理人员陪同与监督下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用印时要力求用力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学院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在落款处和公函的骑缝线上分别盖章。凡在落款处加盖印章要端正在成文日期上方,并要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若没有落款,只要印章下压年月日即可。
第二十七条 对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未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用章手续、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与拟使用印章的材料不符的、不符合用章规定以及可能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学院及法定代表人利益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第二十八条 复印件需加印公章的、学院出具的用印文件需交学院外部或外聘人员使用的、学院师生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院印章的,应同时标注再复印无效,并注明限制用途、编号。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分管院领导或主要院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院领导及各部门、院系负责人对印章使用承担领导责任,学院印章管理人员为印章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印章经办人员为印章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印章,由学院监察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校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用印审批表
2.介绍信申请表
3.印章借出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