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院团委负责指导落实。院内各级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基层团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进一步健全 “推优”工作制度。基层团干部要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升“推优”能力。
第三条 把“推优”作为党建带团建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意见。
第四条 院内各级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牢牢把握为党育人的根本任务,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五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就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形成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 1 年以上培育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六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青马工程”优秀学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七条 “推优”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分团委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团组织每年年底须向院团委和同级党组织报告年度“推优”工作情况,28岁以下新发展学生党员经团组织规范程序推优入党比例不低于80%。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优条件
第八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和《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具体条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一)推荐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2.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满6个月以上,每季度按时向党组织提交高质量思想汇报,上学期无不及格。“推优”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曾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及校级先进集体的支部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增加人员),一般一年推荐两次,安排在每年3月和9月初进行,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3.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二)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2.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3.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合格。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5.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1)获校级及以上表彰以及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2)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3)在校风建设、科技创新、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4)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在团学工作中积极主动,表现优异者。(5)院、系学生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员。
6.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1)在上一学期主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考试中有不及格现象;(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推优必须发扬团内民主,严格程序环节,防止流于形式。具体“推优”程序为:
(一)各支部成立“推优”工作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团支委委员等人员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二)团支部向党支部核实本支部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的情况,拟参加“推优”的团员向团支部提交成绩单、团校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团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确定符合条件可进入“推优”程序的候选人。
(四)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分团委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分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1.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2.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3.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4.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推优”工作小组考核环节。
5.“推优”工作小组应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
6.“推优”情况在支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分团委反映。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经分团委会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填写《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团组织“推优”表》,同公示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院团委审核备案。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汇总“推优”表向所在系党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各系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党支部要根据团组织推荐结果,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学生团员,条件成熟且提出入党申请半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条 “推优”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若未在有效期限内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需要重新推荐。推荐对象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并报分团委审定后可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推优”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团组织“推优”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党、团组织。
第十五条 经党总支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系分团委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团组织“推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