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科院字〔2018〕7号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校园育人环境,保障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避免各类交通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类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低速行使,时速不超过15km,禁止鸣笛,不得与行人抢道。遇到人行斑马线时,车辆要礼让行人,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条 所有机动车辆按道路识别线行驶不得逆行,校园内主干道、消防通道及消防栓15米内严禁停车。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在停车位内,不得随意停放。对于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保卫处将视其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同一辆车被发现第一次违停,保卫处给予贴条警告处理;第二次被发现违停,保卫处将给予锁车处理,属本校师生的将通知到所属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第三次被发现违停,保卫处将登记车辆信息入库,车辆信息入库后将不得进入校园,属本校师生的将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条 电动车或自行车进出校园,要严格按道路识别线行使,不得逆行。禁止在消防通道、停车位、主干道停放车辆,违者学校保卫处将联系交通大队执行车辆暂扣处理。禁止共享单车进入校园。
第四条 校园车辆停车位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违规堆放物品,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停车位。如有违反,保卫处将进行清理处置。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学校师生有义务严格遵守校园车辆管理规定。校园车辆管理将纳入各二级单位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与单位绩效、个人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2018年4月27日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