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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校园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9-11-11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和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电子屏包括学院所有室内外电子屏;宣传栏是校园内固定设置在户外及建筑物外墙上的宣传橱窗和张贴栏;宣传物是以悬挂、张贴、摆放等方式设置在校园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横幅、海报、活动展板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的职能部门,会同保卫处全面负责全院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的日常巡查监督。

       第四条 校园所有户外电子屏、宣传栏,由学院统一设置;宣传物由学院审批,申请单位设置。

    第五条 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为主要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布学院和各单位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的通知公告、庆祝和宣传标语,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信息等,宣传学院、各单位的各方面工作成绩,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展示学院和师生员工的风貌。

    第六条 严禁利用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发布、张贴、悬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及其他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商家作广告宣传。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所有校园户外媒体根据工作需要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其中,校医院楼前宣传栏、教学楼前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管理;小广场宣传栏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学生宿舍门前宣传栏由两系、学工处、团委管理;艺术馆、教学楼前电子屏、田径场入口处宣传栏由教务处管理;行政楼前电子屏、大厅内电子屏由党委宣传部管理。

    第八条 电子屏、宣传栏的内容发布以及宣传物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各单位要对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留存审批表和宣传内容的文字照片等材料,以备待查。

    第九条 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另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管理员,名单报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要做到内容详实,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工整,美观大方。

    第十一条 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要定期保洁,做到整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总务处报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视责任情况,将追究管理单位、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