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吸收新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等。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入党申请人至少每半年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综合其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表现,从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入党申请人离开现单位时,所在支部应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及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群众推荐和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台账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对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应同时将申请人名单提供给所在团组织,由所在团组织按照《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推优。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安排专人与积极分子个别谈话,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经常与其谈心,了解其思想状况,审阅思想汇报,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至少每半年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意见,同时向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反馈考察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改进不足;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各二级党组织(指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新单位党组织对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校期间参加过各级党校组织的党的基本知识相关培训并结业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德,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考察时,应当把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注重其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学生发展对象一般应在满足下列相应基本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
全日制本科生及专科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学习总平成绩综合排名不低于本专业(或本专项)的前三分之一;近一年内没有课程补考;三、四年级学生至少应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基础较好的,经二级党组织研究并报校党委同意,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前,党支部要通过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充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其中,确定学生发展对象必须进行书面民意测评,主要测评被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素质、遵纪自律情况、学习训练或工作态度、志愿服务意识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民意测评参会人数应当不少于测评单位(班组、年级)总人数的4/5,测评结果按党员和非党员分别统计。此外,还应书面征求班主任、任课教师(教练)等熟悉该生的有关人员的意见。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应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同事、服务对象及其他熟悉该教职工的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民意测评中党员和群众赞成人数有一项未达到或超过半数者;座谈会及个别征求意见赞成人数低于2/3或反对人数超过1/3者;或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在后续时间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的,经群众评议,党支部讨论研究,报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教职工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或基本称职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外调一般应由两名正式党员参加)。对在学院长聘教职工以外的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或原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综合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该参加学院或各二级党组织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各二级党组织在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时,可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未经培训和培训未结业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党组织审议。审议通过的,需要在本二级党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3—5天。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不能作为近期发展对象。
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序、学习和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并经党总支审议后,报党委预审。
预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民意测评(座谈会、个别谈话)情况说明、团组织“推优”材料、政治综合报告、奖惩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公示情况说明、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包括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和接收预备党员)、学生学习成绩单及排名表等。
学院党委重点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学生和教职工管理部门(教职工必须征求组织人事和检察部门)的意见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过党总支通知到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总支到学院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时,需将加盖总支印章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学院党委预审由组织部负责。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第二十六条 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做好会议需要的材料准备,事先准备好表决票。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社会主要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能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五)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及时报党总支审议,由党总支集中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党员对申请人提出的不足和改进的意见;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程;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组织员或党总支负责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帮助其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所属基层组织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对异地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管理和考察,并为每一位预备党员建立《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除应宣誓的预备党员参加外,可吸收其他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读党委关于批准预备党员的通知;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奏《国际歌》。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考察,至少每半年形成一次书面考察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仍负有教育责任。在预备期间,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的转正问题。讨论时,应当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本人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作出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1)按期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未发现其他问题,具备党员条件,应作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2)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应作出延长预备期 (半年至一年)的决议:
①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②学习成绩退步明显(倒数三分之一以内),或者有课程补考的。
③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表现一般,混同于普通群众,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
④入党后,虽然工作表现尚好,但发现其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⑤在预备期间,犯有一般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⑥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①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②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③在预备期间,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④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⑤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
⑥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
党,或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⑦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形成书面材料,经党总支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核。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予以提示,并与本人谈话,了解原因。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一致。党委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和学院人事部门存入本人学生和人事档案。
第四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应制定学院党员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二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院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回避:
(一)正式党员与申请入党者之间,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的。
(二)二级党组织审批党员时,党组织成员与被审批人员有上述关系的。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