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中共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党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中共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武汉体育学院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武汉体育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在武汉体育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是学院各项工作的政治核心,履行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切实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自觉维护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我院党的工作议事决策机构,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决策研究、专题研讨和扩大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以其他形式替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和武汉体育学院党委重要决策。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制定贯彻武汉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讨论提请党代表大会审议的党委工作报告。
(四)研判并讨论决定学院党的组织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基本态势和重大问题;听取党委各部、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对党委各部、下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请示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五)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报的涉及全校性的纪检工作总体部署;对下一级党的组织、自有长聘职工中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以及需要复议、复审、复核或改变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审定以党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以及党政年度工作计划。
(七)研究决定或审定有关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教学、训练、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基建维修项目、一次2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经费调配开支、预算外2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开支。上述经费调配及开支事项在党委会审议后,须根据标的金额,按武汉体育学院党委、行政议事规则要求,提交武汉体育学院相应议事会议最终审定。
2.学院内部机构调整和撤并方案。
3.学院教学、训练、科研、后勤、人事改革的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以及招生就业方案、人事招聘方案、职称评审方案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4.学院产业发展计划,与校外联合办学办队及重大交流合作项目。
5.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和重要措施、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方案、高级人才的调进调出、年度进人计划。
6.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7.其它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审定的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行政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其它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以及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议题由学院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六条 提出讨论有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的议题之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有明确意见或建议,并为会议提供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需要,提前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准备有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一天通知和送达每位与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未经审定或未及时提交会议材料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对突发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出席人员为中共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向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
第十二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三周召开一次,时间相对固定,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扩大会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
第十三条 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宣布即可;需要表决的议题,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可委托他人进行表决,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而问题又十分紧迫,必须及时作出决定的,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六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通报其他党委委员。
第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党委会由学院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应包括讨论意见、主要理由和决策过程。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
第二十条 会议议事内容,凡涉及委员本人、亲属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不准临时动议或者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保密的有关决定、决议及决议形成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章 会议决定、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在适当的范围通报。党委会确定的干部任免事项,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具体通知和办理,其他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传达。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除涉及保密内容外,一般应列入学院月度重点工作清单,按照月度重点工作检查办法要求督查推进。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应及时了解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