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科院字〔2018〕14号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院系集中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按年度编制社会实践活动经费预算。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讲课费及其它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集体出行产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3.伙食费是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参与社会实践学生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6.奖励是指为表彰优秀集体和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参照《体育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体科院字〔2014〕10号)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住宿费:参照《体育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体科院字〔2014〕10号)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人均住宿费不超过320元/天。
3.伙食费和杂支:参照《体育科技学院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体科院字〔2014〕10号)有关规定,人均伙食费和杂支按不超过100元/天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4.校内专家讲课费:参照《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工资收入分配方案》(体科人字〔2016〕3号)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工资收入分配方案补充规定》(体科人字〔2017〕7号)标准执行。
校外专家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科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处级)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厅级)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级)每场(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如上级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5.租车费:市内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优先选择经济便捷的通行方式。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可租用交通工具,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6.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学生优秀集体奖励人均不超过20元,优秀个人奖励人均不超过50元。物资奖励只能发放学习工作用品,一律不得发放现金。
7.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如保险费、学习资料、宣传资料、社会实践相关低值材料等。
第五条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社会实践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实践活动;严禁借实践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实践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实践活动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2018年10月11日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