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2019年 11月4日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安全管理和其他安全管理,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检查考核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挂靠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日常工作的机构。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项工作;指导督查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
(一)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职能。
(二)二级单位是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对所辖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能。
(三)各实验室是本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保卫处
1.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各单位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2.协助实验室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3.协助实验室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公安、消防等业务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4.监督指导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和治安防范工作。
(二)总务处
1.监督、指导或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工作。
2.负责实验室用房维修改造等工作;协助实验室用房调配工作。
3.协助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化学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三)教务处
1.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所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3.受理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并及时报保卫处,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工作领导任副组长,领导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监督实验室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组织落实隐患整改,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处长是本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用电安全、设备使用安全、危险品安全、实验室废物安全,以及其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据本实验室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做到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及时整改。
(四)对涉及本室维修改造、水电改造、通信网络改造、大型设备拆迁等影响安全工作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各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职人员担任安全员。
安全员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以及保卫处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均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需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或有教师指导,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明示。
(五)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等),各类危险品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或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七)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用膳和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八)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九)实验室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规范处置。
(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一)实验室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等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保卫处和主管单位报告,必要时向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各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参数、数据、实验分析结果等技术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十三)各实验室按照相关法规配置消防灭火设施、消防报警设施、自救逃生设施、安全疏散标识等消防设备。明确管理员做好设备维护。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五)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要特别注意。
(六)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七)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较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实验室一层(底层)。
(三)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
(五)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六)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七)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严禁在人员密集区域生产使用高压气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三)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氨气、乙炔、乙烯、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
(四)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五)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列入总体施工方案中统筹考虑;涉及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在履行各种报批手续的同时,须取得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能启动,工程竣工后须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
(三)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废物,要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置。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五)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奖惩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机构。每学期组织 1 次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 1 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所属二级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备查,对于各类安全隐患还应及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三)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每月组织 1 次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检查和督查记录需存档备查,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
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实验室的。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有关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