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国防政策,鼓励大学生响应国家献身国防建设的号召,为在校学生参军入伍提供发展机会和空间,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学业管理工作中,学生工作处征兵办公室负责提供应征入伍学生相关数据,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应征入伍、退伍等相关信息;院系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管理,包括督促、协助学生及时办理保留学籍(入学资格)、休学、复学等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教务处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成绩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生未报到直接入伍的,可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
证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入伍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在每年9月30日前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应征入伍大学生(已入学并通过入学资格复查的学生)办理休学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在学校官网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生休、复学申请表》。
2.经辅导员、院系、财务处、学工处征兵办依次审批后,交所在院系汇总。
3.教务处根据征兵办提供的入伍名单及院系汇总的休学申请表(原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为应征入伍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2年内)复学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在学校官网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生休、复学申请表》。
2.经辅导员根据各组各专项人数及寝室分布编写复学组别、院系、财务处、学工处征兵办依次审批后,交所在院系汇总。
3.教务处根据征兵办提供的名单及院系汇总的复学申请表(原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复学手续。
(三)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入学或复学后,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后,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六条 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学生学年初应征入伍且自愿缴纳全部学费的在籍学生,教务处正常办理学年注册。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成绩合格的,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相应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在校非毕业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内。
第三章 课程及成绩管理
第八条 课程免修
学生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按95分认定;学科类专业(新闻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网络与新媒体、经济学、文化产业管理、英语、体育经济与管理)免修大学体育课程,成绩按良好以上标准认定。
第九条 课程修读
应征入伍大学生,入伍前应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应学期全部课程学习取得全部学分。
退役复学学生,学校承认其入伍前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退役复学后学生应按照复学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应学期全部课程学习取得全部学分。
退役复学后,学生不再补修因培养方案版本不同造成的差异课程。
第十条 成绩管理
1.应征入伍大学生入伍前存在不及格课程,离校前学校单独组织重修和考试。毕业年级学生应征入伍存在不及格课程的,由所在院系协同征兵办公室寄送试卷至学生服役部队,委托部队监考并寄回学校评阅成绩。
2.学期课程学习超过70%而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学生无法参加该学期课程考试的,学生凭入伍或新兵集训证明材料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按免考处理,成绩按良好以上标准认定。
3.退役复学时,对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第四章 毕业管理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经历可视为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环节,由学生本人于毕业当年4月份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入伍总结,所在院系可根据其在部队表现认定其毕业实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成绩按良好以上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标准最大限度放宽至正考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不超过应修课程门数总数的30%。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间如有立功表现退役复学后按照国家级获奖给与学分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学校专门研究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十五条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后课程修读及成绩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