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老师、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意外突发事件、学生的月生活费用及消费结构等因素。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的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的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或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个人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相关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的月收入处于武汉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0%-180%范围内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一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参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如家庭财产状况,政府对家庭的大额补贴、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的资助情况、商业保险购买情况等。如果以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满足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学校可以不认定申请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2)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院(系)。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由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以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学校及院系认定工作相关老师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六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院系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院(系)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及时复核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负责老师及辅导员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报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学校院系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