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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空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1-04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空调使用管理,确保空调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场所的空调及配套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空调及配套设施,包括空调挂机(柜机)、外机、遥控器、专用插座、外机托架,以及空调计费与管理系统、电力供应系统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空调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为成员,负责空调使用和管理协调工作,做好空调使用、空调维保维修、电费核定、节能减排和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总务处、财务处、学工部(处)、竞赛培训与场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各(院)系和具体使用单位按各自分工做好管理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制定空调管理实施细则。

    总务处具体负责空调使用固定资产登记、配置、安装、更换、报废和维保维修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生公寓空调使用费用收取、用电收费管理,以及计费系统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学工部(处)负责学生公寓空调使用和管理;

    竞赛培训与场馆中心具体负责各场馆、教室等区域空调使用和管理;

    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食堂区域的空调使用和管理;

    图书馆具体负责图书馆区域的空调使用和管理;

    各(院)系和其它具体使用单位,是空调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做好空调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空调维护

    第五条 空调的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保修期内的空调维修,依据空调采购合同,由总务处将维保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使用和管理部门,由使用和管理部门负责联系、督促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维保工作。

    第七条 保修期外的空调维修,由总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招标或直接委托专业维保单位,由使用和管理部门联系、督促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维保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打开室内机与室外机,或随意移动、损坏插座、线路、断路器等,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 房屋功能调整,原则上不得移机。如需移机或拆除、增加空调,报送总务处进行汇总处理。

    第十条 人为因素造成的空调及附属损坏发生的设施更新、维修费用,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保修期外的空调维修经费,由使用和管理单位提出预算,总务处会同财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空调使用时间,原则上夏季室外气温在摄氏30℃以上或冬季室外气温在摄氏2℃以下,方可开机使用空调。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教室、学生公寓等场所原则上关闭空调总电源。教室、学生公寓等如需启用空调,由使用和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由总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周末、节假日、晚上学生自习用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开放,以减少电能消耗。

    第十五条 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0摄氏度。

    第十六条 切实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师生员工增强节能意识,使用时关闭门窗,做到人走关机,严禁室内无人时空调运行,确保使用效果和节约用电。

    切实加强对空调使用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劝阻用电浪费的不良现象,并将节约用电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对超出正常使用年限的空调,由使用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提出申请,由总务处按规定办理报废、更换手续。

    第五章 空调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教育师生员工按照空调使用操作规范,科学操作、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在空调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快速切断空调电源,立即报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条 空调插座为专用插座,不得接插其它用电器,严禁接插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空调线路与照明线路串接使用,也不得从楼层其它公共部位接线用电,防止不同电源点线路短路事故和其它安全隐患发生。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空调电源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不得在空调内外机及支架上堆放、悬挂物品,不得在空调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

    第二十三条 空调运行过程中 ,严禁带水触碰空调设备,不得直接用水清洗设备。禁止使用钝器、锐器等对系统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实施敲、砸、烧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生公寓空调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工部(处)和各(院)系应将空调使用和用电安全管理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范畴,并对用电安全加强巡查。

    第二十六条 学工部(处)负责对入住的学生发放和回收空调遥控器、空调专用电卡,检查交接空调及附属设施等,确保空调正常使用并负责制定空调遥控器和电卡使用及安全用电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鄂价费规[2013]109号规定,对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在鄂价费[2006]183号文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为:两人间120元;四人间120元;八人间120元;六人间80元。

    第二十八条 空调用电通过电卡预付费方式,先交费后使用,欠费停机、缴费开机。空调用电费用由寝室长负责,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和调换宿舍时,学工部(处)应组织协调检查空调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否则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和公寓调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若出现外围电力保障条件受限或学校内部电力设施超载、危及电网安全等情况,应服从学校统一电力调度,优先保障教学、生活等重要负载用电需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3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