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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29 阅读次数:

体科院字[2016]15号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批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二条 “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经费支出取得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条 “三公经费”的审批由学院相关文件指定。

第二章 审批人

第四条 审批人是指由学院按权责统一原则给予授权,可以对某项经费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承担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 学院预算经费的审批人为经费控制部门行政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人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代管经费的审批人为主管该经费的部门或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收费项目退费的审批人为与该收费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

第六条 经济事项审批应坚持有效控制原则,一般情况下审批人不得审批由本人经办的开支。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学院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按武体党发[2008]23号文件要求报本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一次开支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审批人审批。

第九条 一次开支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含3万),由审批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一次开支3万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含10万),由审批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一次开支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含20万),由审批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20(含)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含30万)的大额资金支付和特殊经济事项的审批。需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后,报本部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30(含)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和特殊经济事项的审批。需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后,报本部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以下经济事项免于办理大额资金审批手续。

(一)学院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工资、岗位性绩效、缴存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二)学院计提工会经费、福利经费、各类专用基金。

(三)学院按月支付水费、电费、天然气等。

(四)学院按照合同定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学院按月缴的营业税、房产税等。

(六)基建、维修及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必须做到“四有”,即有“购建审批报告、预算用款额度、采购招标手续、经济合同文本”;由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相关经济文件、按工程进度、报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未竣工决算前预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的70%;竣工决算后,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安排支付相应款项,并根据合同扣除质保金(1年以上不少于合同总价的5%)、水电费(安装有水电表的据实结算,未安装水电表的按合同总价的1%扣除)。

第十五条 学院教育事业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各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按计划使用,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调整预算的,经部门与财务处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仅在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预算调整)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报销审批程序

首先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背面签署姓名,必要时应注明开支用途,再由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最后由经费审批人签明开支渠道及审批意见。审批人主要审批,财务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是否符合学院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要求;财务支出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真实,票据是否合规等;财务支出是否纳入学院预算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借款审批程序

借款人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事由、出差地点和人员、借款期限等,再由经费审批人在借款单上规定栏内审批。办理借款时出示会议通知、缴款通知等,签订合同的事项提供合同复印件,经会计审核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退款审批程序

(一)由退款人员填写领款单,连同交款收据、文件批示等交于审批人审批。

(二)本专科生退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财经处负责人审批。

(三)退设备和工程质保金,不需提供质保金扣款收据,但收款单位必须向学院开具收据,由设备使用单位或工程所在单位审核,原设备或工程款开支渠道的经费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 审批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不得为相同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在履行各自的财务签批程序时,所写字迹一定要清晰可辨。

第二十条 经费审批人在审批时应写明意见,同时签署姓名、时间和经费开支渠道。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因出差、学习等原因需临时委托他人审批时,经费审批委托书应详细写明被委托审批人员的情况、委托原因、被委托审批的经费名称和委托时限等。审批人撤销委托也应书面通知财经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规避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的经费使用请示报告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附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经费审批办法(试行)》[2011]22号同时废止。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