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科院字〔2018〕16号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教学单位创收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规范教学单位创收资金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单位创收资金是指校内相关院系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专业培训、社会服务等体现知识价值的活动所取得的社会资金。
第三条 教学单位创收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创收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激励导向原则。学校鼓励有关教学单位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主动服务社会,培育
(三)服务品牌并取得创收资金。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收费审批
第四条 教学单位创收项目实行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各教学单位进行创收活动前,将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收支结余测算等内容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五条 创收项目收费实行物价核准制。各教学单位需根据省物价局要求,在每年6月15日前,将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的起止时间等内容向学校财务处申报,由学校财务处向省物价局集中办理收费核准手续,网上公示后即可执行。
第三章 创收资金收入分类
第六条 教学单位创收分为四大类。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收入,指各类培训班、辅导班、******班等短训班收入。
(二)社会咨询服务收入,指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优势及其他形式取得的收入。
(三)考试报名费收入,指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的各类报名考试费收入。普通话测试费收入、英语等级考试费收入、专业英语考试费收入、运动员等级证考试费收入、裁判员等级证考试费收入,学校不计提、不补贴。
(四)其他创收收入。
第四章 创收资金支出及结余管理
第七条 教学单位取得的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的资源占用费和管理人员费用后,优先用于支付专项业务成本。
教学单位创收专项业务成本,主要包括任课教师酬金、临时性工作人员劳务费、水电及场地租金、差旅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监考费等。其中使用宿舍、教室、教学场地资源的,按标准向学校缴纳资源占用费。
本校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参与培训班授课等体现知识价值的创收活动,可以获取兼职课时酬金,其标准可在《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工资收入分配方案》(体科人字〔2016〕3号)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工资收入分配方案补充规定》(体科人字〔2017〕7号)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
校外专家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科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处级)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厅级)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级)每场(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如上级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第八条 教学单位创收收入在支付创收专项业务成本后的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能力提升与发展,如用于人才引进、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科研资助等补充或配套。
奖励性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工作绩效奖励。
第九条 教学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一)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严禁各部门、个人进行收费。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三)严禁未经立项私自收费;
(四)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不得将创收成本转移到学校预算资金承担;
(六)报销票据等需提供的要件,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涉及纳税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八)教学单位创收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教辅和服务机构应积极支持教学单位创收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卫生所的创收活动不执行本办法。非教学单位代收资金管理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体育学院藏龙校区部门创收提成(部门基金)管理办法》(藏龙校区字〔2007〕9号)和《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部门创收提成管理暂行办法》(体科院字〔2008〕12号)同时废止。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2018年10月11日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