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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及教学相关工作量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9-04-28 阅读次数:

 

体科教字〔2018〕21号

 

关于印发《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教学及教学相关工作量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及教学相关工作量核定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2018年12月13日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教学及教学相关工作量核定管理办法

为配合《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工资收入分配方案》(体科人字〔2013〕8号)文件的实施,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训练工作的积极性,本着“多劳多酬、合理导向、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本科基本教学工作量

(一)核定范围

1.本科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规定,直接用于各个本科教学环节上的必要工作时间。凡未列入培养方案或未经教务处认定的其他教学活动而产生的工作量不计入本科基本教学工作量。

2.本科基本教学工作量由课堂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两部分构成。课堂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与训练的时间,实践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实习、第二课堂等环节的工作时间。

3.课堂教学工作量为课堂教学课时与学生人数系数、课程类型数之积。实践教学工作量为毕业论文工作量与实习工作量之和。

4.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量单位,其定义为:承担1个标准班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质量考核合格,1个课内课时为1个标准课时。

(二)额定标准

1.学科教师每年课堂教学课时不超过864学时,术科教师每年课堂教学课时不超过1080学时。院代表队教练训练工作量一并纳入学期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2.超过学院规定的本科教学额定标准的课时,发放超课时津贴,学年本科课堂教学课时超过最高限额的课时,不再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3.课堂教学课时不足的教研室或教师,应通过积极开设新课、指导集中实习等方式完成年额定标准。

(三)计算办法

1.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

单课超人数工作量 =                                              

公式说明:此计算公式中班级人数指教师所授课程班级实际上课学生数,标准人数指学院规定的各班级基准学生数,具体为:学科课程标准人数为60人;术科课程普修课标准人数:2018级为20人,2016、2017级为30人;专项训练课(含特色班专项训练)标准人数为20人。另外,未经批准,术科专项训练课班级人数未达到标准人数,需按人数核减课时。

原则上,教务处安排课程学科单课授课班级一般不超过120人,如因特殊情况超过120人,按120人封顶核算,授课教师单课超人数工作量不超过单课课时量的1.5倍。

2.新开课程的基础系数为1.6(不含平行班)。新开课即学校第一次开设的课程。与已有的课程名称不同,且教学内容改变三分之二以上,且教学体系有重大变动或重新整合优化的课程,可以由教研室、系、教务处逐级审核后认定为新开课。新开课前两年的基础系数为1.6,第三年的基础系数为1.4,第四年不予认定新开课。

3.多头课系数为1.3。多头开课是指教师在同一学期同时担任三门及三门以上的不同课程,多头开课的课程之间教学内容重合率不高于40%,同一课程名称不同课时课程不予认定多头课程。认定多头开课的工作量在基础系数上再乘以1.3。

二、院代表队主教练训练工作量

(一)核定范围

指在职在岗的且与学院签订相关工作协议的各项目院代表队教练。

(二)核算标准

在职在岗院代表队教练根据与学院签订协议内容,完成相应训练、竞赛任务后可享受相应的超工作量补贴。根据各项目参加校外各类竞赛工作特点,现将院代表队教练训练、竞赛工作量规定如下:第一层次院代表队主教练全年按照216学时计算工作量,完成年度任务奖励72学时,集体项目助理教练按照108学时计算工作量;第二层次院代表队主教练全年按照144学时计算工作量,完成年度任务奖励72学时,集体项目助理教练按照72学时计算工作量。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核减工作量,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工作量减半发放。

三、实践教学和第二课堂教学工作量

(一)教育实习与专业实习

制定实习工作计划、联系实习地点、实习准备动员、编制实习手册、实习指导检查与管理、批改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实习考核、鉴定与成绩报送。

1.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核算标准

集中实习: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基地协议,学院集中组队(每队不少于5人)、有教师全程跟队指导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按0.6学时/周/生计算工作量。集中实习工作量根据各系提供的集中实习工作计划及教务处抽查情况据实计入跟队指导教师学期工作量,并可充抵课堂教学课时。

分散实习: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集中安排,学生分散进行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按照0.3学时/周/生计算工作量。分散实习工作量根据学院提供的分散实习工作计划,按照术科教师助教超课时津贴标准核算。

2.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限额规定

集中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能超过60人,分散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不能超过50人,超出部分不计算工作量。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

1.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任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准备、选题、开题、集中讲授、指导、评阅论文、答辩、成绩评定、成绩报送等。

2.核算标准

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任务含量全部内容,毕业论文按3学时/生(执行学科讲师课时津贴)计算,毕业设计按5学时/生(执行学科讲师课时津贴)计算,论文答辩结束后两系汇总报教务处,按超课时津贴标准核算,与学期超工作量一同发放。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师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且每名教师指导毕业论文不超过20篇(毕业设计不超过10项),超出部分不予核算。不合格的论文不予计算工作量。

(三)早操早读工作量

1.核定范围

指导早操早读的教师指我院长聘专职教师,包含每天进行早操早读的监督、检查人员。

2.核算标准

早操早读指导教师,每次早操早读指导、检查工作,按0.7学时/次核算,辅导员和行政人员按30元/次核算。教务处根据每天早操早读检查工作小组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每天参与早操早读指导、检查人数,并于学期末进行汇总统计,按超课时津贴标准核算,与学期超工作量一同发放。

(四)创新创业等项目指导工作量

1.核定范围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三创”项目、互联网+体育创业项目的指导教师。

2.核算标准

教师指导学生申报省级“三创”、互联网+体育创业项目获得申报资格(未立项),按2学时/生(学科讲师课时津贴)核算,获得省级立项的项目按照8学时/生(学科讲师课时津贴)核算,获国家级立项的项目按照30学时/生(学科讲师课时津贴)核算,每名指导教师指导项目不超过5项,与学期超工作量一同发放。

四、其他教学相关工作量

(一)考试监考、考务工作量

1.核定范围

含学院举办的各类考试监考、考务工作。具体包括期末考试监考、考务工作;缓补考监考、考务工作;清考监考、考务工作等。四六级监考、考务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2.核算标准

校内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考务工作(不含四六级考试监考、考务)按照80元/人/场标准核发,教务处按照教师实际参与监考、考务场次如实统计汇总,事后由教务处考务办公室折算成课时,与学期超工作量一同发放。

(二)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量

1.教师参与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量核算办法

参与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教师,每人每天按照学科教师助教标准(45元/学时)计4学时核发工作量,教务处按照实际测试天数如实统计参与测试工作教师的工作量,与学期超工作量一同发放。

2.学生参与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量核算办法

参与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学生,每人按照50元/天(全职)核发学生午餐费,教务处根据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实际需要在我校选拔适量学生参与此项工作,并如实记载参与测试学生人数及学生参与测试工作天数。

(三)教研室主任(含副主任)、书记、教学秘书工作量

1.核定范围

全院两系各教研室在职、在岗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书记、教学秘书。原则上,系级管理干部不得兼任教研室管理岗位,不享受相关岗位津贴待遇。

2.核算标准

在职在岗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可享受2400元岗位津贴;在职在岗教研室书记和副主任每学期可享受2000元岗位津贴;在职在岗教研室秘书每学期可享受1500元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10个月平均发放。教研室主任岗位职数设置按照《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第八条执行。

(四)学校运动会工作量

1.核定范围

仅包含运动会期间裁判、安保、医疗保障以及场馆保障等人员。

2.核算标准

运动会期间校内参与相关工作的裁判员、安保人员、医疗保障人员按照100元/人/天发放相应的工作津贴。

五、运动项目代表队与学科竞赛的教练(教师)奖励,按照《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运动项目与学科竞赛奖励办法》折算成工作量,以超工作量的方式予以发放。

六、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及教学相关工作量核定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