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暂行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2019年9月3日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课堂教学安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学训练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课堂教学仅限于全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的技术课、理论课、实验课和实践课(含校外集中实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课堂教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办法,指导并组织各系对教学场所进行安全巡查,负责对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进行日常督查。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纳入学校年度考核主要内容。检查结果作为对单位和教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工部(处)负责将防范学校课堂教学安全风险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学生安全和自我防护教育,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第六条 总务处根据相关单位需求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并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完装,并聘请供应商对采购器材正确使用进行常规培训。总务处与相关单位根据安全需求及其他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教学器材设施,对急需维修、维护的体育教学训练和实验教学使用的器材设施、仪器设备要及时处理,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竞赛培训与场馆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场地器材的日常管理。竞赛培训与场馆管理中心要对教学训练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要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将维修维护需求上报总务处,以满足正常教学使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各系应当把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作为教学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每年工作计划,结合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系的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日常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本系教师和学生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学院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原则。教务处、学工部(处)、总务处、竞赛培训与场馆管理中心等学校职能部门及各系应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学校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条 教师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技术课教师在课前要认真检查器材设施及场地;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熟悉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技术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课程对身体素质与运动负荷的要求、运动方法、器材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学生自护自救常识等,同时应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承担室外技术课教学的教师,要提前关注天气情况,如遇雷电、冰雹、大风等突发极端天气,视具体情况提前安排室内教学,及时规避可能的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冬季低温环境下,技术课教师要重视学生的热身准备活动;夏季高温环境下,技术课教师要注意安排合理的补水间歇,避免太阳下长时间暴晒,预防中暑;在极端低温和高温环境下,应避免课堂教学中出现瞬时高强度运动量,尤其应注意课堂内测试活动的运动强度。
第十三条 技术课教师要在上课前充分观察和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如发现有不适宜参加体育运动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精神不振和身体不适等情况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安排学生见习观摩或协助教师做好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同场对抗性、高空、涉水等潜在风险较高项目课堂教学训练应在对抗性、高空、涉水等潜在风险较高的教学训练前向学生明示该项目的风险并积极做好运动防护工作,学生在进行对抗性、高空、涉水等潜在风险较高的教学训练比赛时,任课教师必须全程在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
第十五条 室内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应当在课前认真检查基本教学实验设施及仪器耗材,如发现裸露电线、破损吊顶等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提示学生规避并向学校竞赛培训与场馆管理中心报告。严禁教师、学生在课堂内私接电源。
第十六条 实验课教学须严格执行相关实验室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工作,加强对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放射性实验试剂耗材的存放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大负荷或长时间静力性运动代替对学生的惩罚,对学生的口头批评教育应做到言语得当。
第十八条 学生应认真阅读技术课程的安全要求内容,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参与技术课程。患有重大疾病或不适宜进行较剧烈身体活动等其它疾病的学生,应由医生出具病情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如被医生证明或建议应当避免剧烈运动,应如实告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条 学生在参与技术课程教学活动过程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或健康状态欠佳,应及时主动报告教师,避免剧烈运动或勉强训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故意隐瞒健康状况,不顾医生或教师建议而执意参与技术课程及部分项目测试,应自行承担运动对其健康造成的消极影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视网膜疾病、急症病期以及其它不适宜参与剧烈运动的疾病的学生,严禁参加体育竞赛并应谨慎参与技术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对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参与技术课程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参加体育活动;(2)听从教师安排与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严禁嬉闹争斗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3)进行高强度运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4)遵守运动场地及器材设施使用规则,严禁违规使用场地器材。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与学期末教务处组织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实验员对教学训练器材设施、场地或实验室及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将安全隐患汇总向总务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系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对师生进行课堂教学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师生重视理解课堂教学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家长和监护人为学习对抗性、高空、涉水等潜在风险较高专项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事故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课堂教学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任课教师承担直接责任,所在系承担主管责任,教务处承担监督责任。
(一)由于教师殴打学生或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致残、致死的;
(二)因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导致学生致残、致死的;
(三)由于教师教学方法、手段不当或教学组织、安排不当或擅自脱离岗位,造成学生致残、致死的;
(四)教师有其它过错的。
第二十七条 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致残、致死事故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任课指导教师(实验员)承担直接责任,所在系承担主管责任,教务处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保障工作中,因实验材料供应错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学生致残、致死事故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教学保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相应保障部门承担主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课堂教学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Ⅱ级)由任课教师承担直接责任,所在系承担主管责任,教务处承担监督责任。
(一)教师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造成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的;
(二)教师未按教学计划执行教学,擅自变更教学内容或教学进度或无教学文件授课的,造成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的;
(三)由于教师教学方法、手段不当或教学组织、安排不当,造成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的;
(四)由于教师在课堂上用语言或动作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后果学生需入院治疗的;
(五)教师有其它过失的。
第三十条 在实践教学中,因指导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等,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Ⅱ级)由任课指导教师(实验员)承担直接责任,所在系承担主管责任,教务处承担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学生过错造成伤害或死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教师和责任部门应免责: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或学生不服从教师安排的;
(三)学生知道本人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有其它过错的。
第五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牵头,学院党政办、监察处、学工部(处)、保卫处、两系、卫生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由党政办牵头,教务处、学工部(处)、保卫处、卫生所等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成因,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的拟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论,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课堂教学安全风险防控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由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