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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29 阅读次数: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暂行)

高等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劳动观点,提高实践能力,还可以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为确保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健康、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勤工助学实施程序

1、学生工作处代表学院对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工作处登记、审批、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2、学生工作处进行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困难学生信息库,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对上岗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安排临时性用工,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劳务人员管理。

4、建立勤工助学劳务供需表,公开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公开勤工助学人员工作业绩及酬劳情况,公开聘用和辞退勤工助学人员。

5、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会同用工部门积极开展劳动美德、社会公德和集体主义教育,将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融入劳动实践中,理解学生,爱护学生,真正为困难学生排忧解难,并建立有关奖惩制度。

6、加强对外联系,为贫困学生开拓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资金保障及经费管理

1、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数额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2、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3、勤工助学基金用于:

(1)、贫困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报酬

(2)、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3)、有关勤工助学的活动和节假日的慰问等

三、     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基本设置分劳务型、管理型、技能型三种。劳务型勤工助学主要包括校园内各公共场所的清洁、食堂帮厨、校园绿化等其他公益劳动;管理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包括各类教学设施治安值班员,校园治安巡逻队,学生工作助理人员,校园环境治理人员,以及其他劳务管理人员;技能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助研、助教、文印、抄写、翻译、简单维修等岗位。

四、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1、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

3、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五、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委会、辅导员统一,统一报学工处审批,并与学工处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2、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时间为:每学期第1-2周和第16-17周。3、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六、劳动纪律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有责任和权利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2、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由学生工作处管理办公室统一建档,择优录用,安排勤工助学具体工作,公开劳务安排方案及候选人名单。

3、在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劳务人员必须按时上下岗,上班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有关管理部门或办公室请假,无故缺勤一次扣劳务费10元,一月缺勤达到三次者予以辞退。

4、参与勤工助学的同学一律不得私自找其他同学代替,如特殊原因需临时找人代岗的,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5、勤工助学活动有别于经商,任何学生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摆摊设点或推销商品,一经发现予以处罚。

6、如因特殊原因辞职,需提前十天向学工处提交书面材料。

7、未按规定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务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而被辞退的同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七、勤工助学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1、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工处审核计发报酬。

2、勤工助学计酬标准为:

(1)、固定岗位勤工助学计酬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学工处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每月报酬120300元。

(2)、临时性岗位计酬: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每小时36元;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每天2040元;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单位,按月计酬。

3、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情况下开展,①寒暑假、节假日,每天工作时间应控制在8小时以内;②非寒暑假、节假日,用工单位应适当控制工作时间,每天工作应在4小时以内,每周应在20小时以内,每月原则上控制在90小时以内。

4、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八、其它

1、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2、本规定自2003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