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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传媒系教研室室务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4年09月19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基层党的领导,健全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工作机制,保证教师党支部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据学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研室室务会是集体研究讨论教研室重大事项的重要组织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室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教研室室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教研室室务会一般由3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未设置副主任的教研室应采取集体推荐的方式确定 1 名教师代表。教研室人数较少的,也可以扩大到教研室全体人员参加。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教研室室务会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及学院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集体研究讨论教研室队伍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和院系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实施方案和措施。

1.研究制定本教研室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措施等。

2.研究本教研室教学、科研、竞赛、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本教研室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研究本教研室在经费管理、使用以及设备购置等方面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5.研究需教研室室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教研室室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教研室室务会一般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会前教研室主任与党支部书记对会议议题要充分协商沟通,形成共识。涉及到教师切身利益的议题,上会前应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本教研室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 教研室室务会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对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应请示院系。

第十条 教研室室务会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详实、规范、完整,并作为文书档案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教研室室务会坚持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凡经教研室室务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在执行教研室室务会决定事项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应通过提出复议,由本级教研室室务会重新议定。

第十五条 教研室室务会做出的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需要及时传达至本教研室教师,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院系总支负责教研室室务会制度的组织实施,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研室严格遵照本细则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教研室可结合本教研室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教研室室务会议事规则,并报院系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系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艺术与传媒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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