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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章程

2024-03-01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校、师生员工及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简称武体科院英文名称为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 of WHSU。校训为:公勇诚毅、学思辨行。

第四条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举办者为武汉体育学院(以下简称甲方),合作方为湖北银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乙方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甲方提供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环岛路1546亩土地作为体育科技学院办学用地,作价1500万元人民币,场馆、教学设施及无形资产作价5000万元人民币,甲方共投资6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区环岛大道,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为事业法人。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以努力培养和造就高水平、高素质体育人才为目标,进一步促进湖北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体育发展服务。办学定位是立足湖北,面向全国;立足体育,面向社会,力争建成以体育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专业特色鲜明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水平大学。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委员会,党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任期满后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委员。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副书记均由武汉体育学院党委选派产生。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提出建议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专业设置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独立颁发文凭。

第十九条 招生对象:应届、往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办学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

第二十条 学科专业:学校根据自身优势特色,主动适应新时代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战略部署,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涵盖教育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由学校推荐,报董事会确认;教职工代表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7-9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须由董事兼任)。董事长由举办单位人员出任。董事会任期5年。董事会成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定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教育教学工作;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任免董事会成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以下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六)任免董事会成员;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5年。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名副校长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干部;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对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委会、董事会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专题会,以及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且保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有合理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为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成立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的人员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13-19人之间的单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推荐,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讨论并通过学校与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学生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

(二)审批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有关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上报材料;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专人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章 学校教育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学校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来保证高品质的教育质量,把握民办教育灵活的用人机制,优化教师队伍,以“引进、培养、凝聚、提高”为指导方针,建立起一支专兼职结合、以专为主、结构合理、师德高尚、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富有创新精神、适应现代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采用与独立学院办学相匹配的新型用人机制,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了解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按照合同或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待遇;

(八)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师除履行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积极投身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批评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抵制师德失范行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自主设置专业,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十六条 重视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逐步形成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聘用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坚持教育者先要受教育,自身要有理想信念、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三十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廉洁务实,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领导干部要信念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在学生中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导学生掌握较高水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资料;

(二)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并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其他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关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等公共财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学生整体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学生开展严格的电子学籍注册工作。学生思想道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学生代表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所在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二级院(系),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适当兼顾少数民族代表与女生代表比例。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校级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办事机构,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八章 学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资金来源于举办院校、合作方投资,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的全部投资和设备资产归学校管理使用,受法律保护,不得出卖、转让或者提供担保。学校的办学收入在扣除教学、学生管理、图书资料、实验室建设、人员工资、日常维持,及占用举办高校教育教学、土地场馆及服务保障资源费用等办学成本之后,办学所得结余部分,可以用于提取发展基金和基本建设,偿还负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向董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设立专门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学校年度预算内开支由校长审批,非年度预算内开支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应努力多方筹措办学经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吸纳社会资金。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并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完成办学宗旨和办学目的,或有其他原因时可以自行终止。由董事长提出自行终止的议案,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武汉体育学院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经主管部门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校将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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