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相关财经制度要求,明确管理职责,理顺财务关系,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济行为,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财务实行院长负责、分管财务院领导具体负责的制度。财务处在院长、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各项经费的收入、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经费按教育事业预算经费和后勤服务经营收入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各级领导按各自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审批上报的办法。其中:教育事业预算经费按武体党发[2008]23号文件要求报本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教育事业预算经费及后勤服务非经营类经费的开支按下列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1、一次开支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下同)的审批程序。
金 额
|
审批级次
|
2000元以下
|
部(处)领导
|
|
|
|
10000元以下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
|
50000元以下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分管财务院领导
|
|
200000元以下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分管财务院领导
|
院长
|
2、一次开支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举办院校领导审批。
3、一次开支在5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举办院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举办院校领导审批。
4、水费、电费一次性开支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内部审批,不报院长办公会,不报举办院校审批。
5、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学生奖助学金支出一次性开支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内部审批,不报院长办公会,不报举办院校审批。
6、基建、维修及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必须做到“四有”,即有“购建审批报告、预算用款额度、采购招标手续、经济合同文本”;由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相关经济文件、按工程进度、报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未竣工决算前预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的70%;竣工决算后,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安排支付相应款项,并根据合同扣除质保金(1年以上不少于合同总价的5%)、水电费(安装有水电表的据实结算,未安装水电表的按合同总价的1%扣除)。
第四条 后勤服务经营类经费的开支按下列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1、一次开支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下同)的审批程序。
金 额
|
审批级次
|
5000元以下
|
中心领导
|
|
|
|
|
10000元以下
|
中心领导
|
部(处)领导
|
|
|
|
30000元以下
|
中心领导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
|
50000元以下
|
中心领导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分管财务院领导
|
|
200000元以下
|
中心领导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分管财务院领导
|
院长
|
2、一次开支在20万元以上,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举办院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教职工(包括委派员工、聘用员工和短期合同工)工资性收入、非工资性津补贴及集体福利等发放实行分类审批。
1、工资、教学讲课酬金和行政劳务酬金及教职工福利等的发放与调整,已列入预算的项目由人事处核定方案后报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由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经费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2、教职工各项非工资性津补贴(含加班费)等津补贴发放都必须经人事处核定后报相关院领导审批,报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金 额
|
审批级次
|
2000元以下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
|
5000元以下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分管财务院领导
|
|
5000元以上
|
部(处)领导
|
分管院领导
|
分管财务院领导
|
院长
|
3、短期合同工工资由人事处核定部门工资总额并报分管人事和财务院领导一次性审批后,由各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签批。
第六条 学院教育事业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和举办院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按计划使用,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调整预算的,经部门与财务处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仅在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预算调整),按申请经费额度逐级审批。
第七条 部门报账按以下程序进行。
1、部门开支相关原始凭证(发票等)由相关经手人、证明(保管、验收等)人签名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专用材料设备购置应先到物资部门办理相关验收入库手续)—→经财务处分管会计和处长审批—→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管院领导—→回财务处办理报账、借款核销或付款手续。
2、凡一次开支的报销,要实事求是,同一项目支出不得“化整为零”,分次报销。凡1,000元以上需支付现金的开支(不含差旅费、招待费和其他零星开支),部门负责人必须书面说明。对不符合制度办法和规定要求的开支,财务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办法和规定要求,对不按要求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差旅费采取按工作性质和人员包干的办法管理。市外差旅费报销应先持院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证明材料以及原始单据经财务审核后再由各级领导审批,然后到财务处报销。超标准乘坐飞机、软卧、高铁等交通工具和超标准安排食宿的,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此项费用,特殊情况下应事先报院长或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超标准的飞机、软卧、高铁票及食宿费发票应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先审批同意后再到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八条 各项经费应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额度开支,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超出额度、标准。凡发放到个人的非工资性津补贴和福利等,在部门基金内开支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审批外,其他任何项目开支均应报分管人事、财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九条 院领导按领导分工负责所分管部门的经费审批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经费审批办法同时废止。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凡未明示的经费审批事项,由相关部门会商财务处后逐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