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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10-27    (阅读)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本着提高办公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正副校级;正高职;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列车二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由院长批准可乘坐飞机,报销时必须在机票上审签。

报销飞机票应出具电子机票或行程单,并附登机牌,报销国际机票费用时还必须同时出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第六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杨的专线客车(含出租车)费用、民航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行李托运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学院不提倡自驾车出差,若因特殊情况需自驾车的,路桥通行费据实报销,汽油费在限额内凭票报销,限额标准为:

到武汉市周边区县,汽油费限额标准为出差期间50元/天,往返路途另计150元;到省内其它县市汽油费限额标准为路桥通行费的2倍。无路桥通行费、住宿费等出差证明材料的,不报销自驾车费用。

到省外出差不得自驾车,不报销自驾车费用。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自驾车到省外出差的,路桥通行费、汽油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 学生实习、运送试卷、职称材料、专用票据及大宗物资、接待外宾、全校性大型活动、危重病人等可租用专用车。一般公务出差不得租车,特殊情况租车需附出租单位盖章的行车单,由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正副校级、正高职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为480元/天,其他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为320元/天。超标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到外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由对方单位接待或住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相应栏内如实填写。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发,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不得再报销出差人员工作餐。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六章 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培训通知或批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期间食宿自理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学院不报销以会议、培训为名组织的国内外观光旅游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4日起执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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