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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2016-10-27    (阅读)

体科院字201137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完善我院的人事管理制度,严肃院规院纪,进一步深化院内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三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疾病需要治疗或经医生诊断需短期、长期休息的,必须出具有效的病休证明,经同意后可休病假。住院外的职工请病假,必须在三天内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

1、教职工因公负伤,病假期间不扣发工资及院内津贴。其它病假情况按《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工资收入分配方案》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2、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病愈后全日工作满两个月又病休的,其病假可以重新计算;如病愈后全日工作未满两个月又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四条  婚假

正常结婚市内给假三天,市外给假七天。晚婚者(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五条  产假  

女职工第一胎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在产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按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业绩津贴不发。

第六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三天。

第七条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予事假,但事假一年之内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八条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明确的“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院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本院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第九条  以上各类假期均含公休假在内。

1、全院教职工,凡外出一天以上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处级干部干部请假,七天(含七天)以内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七天以上除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外,必须报院长审批。

3、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七天(含七天)以内的病、事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各部、处、系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请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病、事假者,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请假十五天以上者,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院长审批,其请假报告存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考勤

第十条  凡我院教职工都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院规院纪。除教师外,其他人员一律执行坐班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教师严格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并按要求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在职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者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所开的病休证明,经发现,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者均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经发现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考勤制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凡因私事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者,累计五次,按旷工一天处理。超过三十分钟以上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抓好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对上报的考勤记录要审核签字。如检查组检查的考勤情况与各单位记录的考勤情况有出入,以检查组的检查记录为准。对考勤记录不实的单位的考勤员和主管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的津贴。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2011年12月26日    

上一条: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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