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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技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6-10-27    (阅读)

 

体科党发[2012]0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武汉体育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着眼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为学校教学、科研、训练等中心工作服务,既要注重选拔年轻干部,又要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发挥好各年龄层次干部的作用。

第四条 院党委统一领导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人事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各基层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科级干部日常管理职责。学生辅导员中的科级干部,由学工部和系党总支共同管理,以系为主。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学院科级干部分为非领导岗位和领导岗位两大类,非领导岗位分为一、二、三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和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四级,领导岗位分为正科职(正科级)和副科职(副科级)二级。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专职管理干部、辅导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研究生毕业后在我院要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本科毕业后在我院要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专科毕业后在我院要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正科职或三级主任科员职务,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满二年。提任二级主任科员职务,一般要在正科职或三级主任科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提任一级主任科员职务,一般要在二级主任科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四)身体健康。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及以上,且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

第七条 从事党务工作的干部,应为中共党员。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进行,各单位科级干部职数由组织人事处报院党委会批准。要严格控制一、二级主任科员职数,具体职数由院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九条 因岗位特殊需求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破格提拔科级干部(仅限领导岗位)。破格提拔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年限,但至少应在下一级职位任职满一年。

第三章 选拔任用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选拔任用非领导岗位科级干部可采取考核晋升方式进行,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确定工作方案并公告

(二)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人员通过个人申请和基层组织推荐的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组织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笔试

笔试内容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依据笔试成绩实行淘汰制,具体淘汰比例报党委会审批。

(四)确定考察对象和组织考察

在笔试的基础上,参考考核人员近年来各项考核情况、现实表现情况,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考察组通过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在各党总支委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全体干部、高级职务人员、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以及其他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范围内,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书面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考察中民主推荐情况。

(五)决定拟任人选和任前公示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报党委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后向院党委报告。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组织人事处下文、备案、归档并办理其它相关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岗位科级干部可采取公开竞聘方式进行,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确定工作方案并公告

(二)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人员通过个人申请和基层组织推荐的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组织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破格申报的,提供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破格申报的理由等详细书面说明材料,报院党委审批。

(三)笔试和面试

笔试内容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笔试成绩占总成绩30%。面试采用竞聘演讲和回答问题相结合的方式,面试成绩占总成绩40%。

(四)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符合报名条件人员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院领导,各处室、系、直属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在民主测评中得赞成票低于半数的,原则上直接淘汰。民主测评成绩占总成绩30%。

(五)确定考察对象和组织考察

在总成绩的基础上,按照1:2的比例参考考核人员近年来各项考核情况、现实表现情况,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考察组通过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在各党总支委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全体干部、高级职务人员、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以及其他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范围内,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书面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 考察中民主推荐情况。

(六)决定拟任人选和任前公示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报党委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后向院党委报告。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组织人事处下文、备案、归档并办理其它相关任职手续。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免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制度。具体有关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重新任用,由组织人事处报院党委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干部任免事项,用人失察失误,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有关部门及党员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党委、组织人事处检举、申诉。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应及时受理,制止、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集体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为组织人事处年度日常工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矛盾,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2012年  工作要点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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