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主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引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1-3档。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由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我院。
第七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本年国家助学金名额,按贫困生信息库中各院系人数与全院贫困生人数比例,下达各院系本年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共同组织和实施。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真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仔细区分贫困程度,优先考虑院贫困生信息库中已注册贫困生,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人数一般不少于本年级或本专业的10%。评议结束后在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并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主管院领导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5日前,学院按月将本年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以各院系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的模式,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上办法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各院系应认真研读,贯彻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