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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6-10-2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精神,我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的学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我院。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院贫困生信息库各院系人数和本院系所有人数与全院贫困生和所有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例,下达各系本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人数一般不少于本年级或本专业的10%,评议结束后在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并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将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名单反馈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5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院财务处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以上办法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各院系应认真研读,贯彻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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