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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7年6月修订)

2017-10-25    (阅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要求,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等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名单。

第四条 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位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不存在第五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之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在学期间因触犯法纪而受到惩处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至毕业前尚未撤消或降级者);
    3.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

  4.学位论文(设计)有学术行为不端者或未通过答辩者。

   5.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授予程序为:

   1.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需在每年规定时间向所在系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院(系)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教务处负责按时上报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以上参考条件仅供学士学位评定审核部门、院(系)作为参考标准使用,每年执行标准由院(系)、教务处根据每个专业学生学业情况议定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确定并予以执行。

第七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院(系)和学工处审核后,统一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报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持异议者的申诉,30天内做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原则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当年毕业的应届生,往届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程序,按第七条进行。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校学位评定委员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补发。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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