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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24    (阅读)

体科院字[201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本年度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年级前10%;

5、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确定。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负责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我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院系为单位、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安排的办法,严格采取“择优优先,兼顾平衡”的原则,做到公平合理。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北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收集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和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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